|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1-00230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1〕42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1-06-27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