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4-05-21 | 【生效日期】 | 2004-05-21 |
| 【效 力】 | [部分修改]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公告第三条及附件停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4号
海关总署于
一、《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的除外。
二、《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各类免税店及其经营和存放的免税品。对此类免税店及免税品的监管,另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附件1)和《保税仓库申请书》(附件2)采用固定标准格式。申请企业可向主管海关领取《保税仓库申请书》。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略)
2. 《保税仓库申请书》(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