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4-30
【生效日期】2006-4-30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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