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175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28
【生效日期】2018-11-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公告〔2018〕175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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