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公告〔2003〕19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3-03-27 | 【生效日期】 | 2003-03-27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