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1/2017-0001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口岸监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7-10-16 |
| 【标 题】 |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和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进出境自用和安家物品海关监管流程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和“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常驻机构和有关旅客“自主选择、一次申报、一次通关”,现对海关监管流程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一)常驻机构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
(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选择在所在地海关或口岸海关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其中进境车辆在所在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境车辆的后续监管手续按照规定办理。
(三)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进出境自用和安家物品
(一)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进出境自用、安家物品,可选择在所在地(定居地)海关或口岸海关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和定居旅客进境车辆在所在地(定居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境车辆的后续监管手续按照规定办理。
(三)自用、安家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