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关于对CEPA项下原产于澳门的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5-25 【生效日期】 20005-06-0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按照《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的程序,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共同确认,《〈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附件“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拟生产产品)”中,税则号列32159090的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已正式生产。自2005年6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澳门的上述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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