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081 【发文字号】 公告〔2012〕34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2-06-27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628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628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26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