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6〕2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4-1
【生效日期】2016-4-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6〕23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