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15—4/2020-00008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20〕73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20-03-17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2020220日起,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关税〔20204文件关于取消免税额度管理的规定总署对《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251)有关内容进行了修。修内容是: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数量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经确认的进口单位,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范围内,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修改为经确认的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同时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和数量”。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共2“和数量”;并将该款中的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以及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修改为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或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

(四)删除第五条,有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五)修改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本通知附件123

二、对于2020220日前已征税进口的有关种子种源,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不再会同相关部门核定2020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对有关进口单位2020年申请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附件1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进行审核。

四、主管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进口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fj1
fj2
fj3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