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索 引 号】 11100000000014154E/2025-00029 【发文字号】 署贸函〔2025〕22号
【发文机关】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成文日期】 2025-01-16
【标  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沧州交发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沧州市肃宁县经济开发区内,规划面积0.09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肃宁土地储备中心地块西边界,南至大广高速连接线,西至开元大街,北至河北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南围墙。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石家庄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对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沧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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