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属地查检系统“联系人电话”栏目填制规范要求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现就出境检验检疫申请界面 “联系人电话” 填写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该栏目须填写11位有效手机号码。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按要求规范填报。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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