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3-12-29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8号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
经研究决定,凡经香港或者澳门换装运输工具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经上述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优惠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