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1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3-28
【生效日期】2013-3-2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3〕17号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3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税则号列为290713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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