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1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2-22
【生效日期】2021-12-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公告〔2021〕112 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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