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6〕65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生效日期】 | 2016-12-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废止。 |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