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09﹞25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9-5-25 | 【生效日期】 | 2009-5-25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一、自2009年5月26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8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