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南京海关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南京海关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南京海关公告第5号(关于无纸通关的公告)。
(二)南京海关公告第9号(关于发布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的公告)。
(三)南京海关公告第10号(关于启用70种新版通用海关业务单证的公告)。
(四)南京海关公告第12号(关于进出口舱单数据录入规范的公告)。
(五)南京海关公告第14号(关于发布南京关区授权办理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六)南京海关公告第15号(关于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行政许可业务操作的公告)。
(七)南京海关公告第16号(关于规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事项的公告)。
(八)南京海关公告第21号(关于发布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九)南京海关公告第22号(关于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公告)。
(十)南京海关公告第24号(关于规范报关员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十一)南京海关公告第26号(关于规范代理加工贸易委托事项的公告)。
(十二)南京海关公告第32号(关于报关员IC卡记分管理规范的公告)。
(十三)南京海关公告第34号(关于规范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事宜的公告)。
(十四)南京海关公告第37号(关于规范审单环节海关事务担保的公告)。
(十五)南京海关公告第38号(关于规范报关专用章的备案管理的公告)。
(十六)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明确新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衔接的公告)。
(十七)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2号(关于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八)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4号(关于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报文格式制定说明、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的公告)。
(十九)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规范关区进口葡萄酒申报事项的公告)。
(二十)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规范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集中申报管理的公告)。
(二十一)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苏州地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的公告)。
(二十二)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苏州地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事项的公告)。
(二十三)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事项的公告)。
(二十四)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苏州地区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快速流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十五)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监管货物内销业务操作的公告)。
(二十六)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办理企业管理业务事项的公告)。
(二十七)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关于规范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南京海关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南京海关公告第17号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修改为“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二)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1. 将公告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2. 将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修改为:“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设立业务时”。
3. 将第三条第二款“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修改为“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原则上通过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
4. 将第三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放弃、销毁管理。企业申请销毁处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并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修改为“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销毁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33号公告要求执行”。
(三)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三条“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修改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2. 第四条第四款“A类、AA类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修改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认证证书”。
(四)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1. 将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2. 公告附件《加工贸易废料资格竞标商品目录》中增加新的商品目录。明细如下:
加工贸易废料资格竞标商品目录 | |
危废代码 | 标的名称或类型 |
废镁、镁屑 | |
废碎纸和废碎膜 | |
咖啡渣 | |
HW49 | 废液晶显示屏 |
上述决定修改的4份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见附件1至附件4)。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海关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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