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6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5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9〕167号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

  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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