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联合签发)

【索 引 号】 11100000000014154E/2024-00100 【发文字号】 署令〔2024〕268号
【发文机关】 政策法规司 【成文日期】 2024-04-20
【标  题】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联合签发)

(2024年4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68号公布 自2024年4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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