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7〕17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7-4-13 | 【生效日期】 | 2017-5-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