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17)

【索 引 号】 41/2017-000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21
【标  题】 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17)

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范围 诉求 具体内容 依据 主管部门 处理方式
海关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一、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 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 缉私局 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 劳动和人事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已与海关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教司 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政法司 对于已经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项不予受理。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海关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属于海关总署及下属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不属于“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事项;海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等。 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办公厅 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海关信访受理范围 一、有法定途径办理信访诉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215号)、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办公厅 调查处理,两个月内答复。
2.举报人向法规部门举报涉嫌侵权案件线索、提出依申请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 政法司 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1号) 政法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行政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申请赔偿程序办理。
海关信访受理范围 一、有法定途径办理信访诉求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关税司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5.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加贸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办理。
6.举报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号) 缉私局 按相关条款办理。
7.行政执法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0号) 缉私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0号)第九条“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办理。
8.涉案财物公开拍卖等处理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 财务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四条等规定办理。
9.海关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和质疑 《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署财发〔2017〕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务司、采购中心 按照《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海关信访受理范围 一、有法定途径办理信访诉求 10.举报检举总署各部门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总署机关纪委 控告、检举海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1.举报检举海关系统涉及中管干部、署管干部和直属海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9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关总署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驻署纪检组 按相关条款办理。
12.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关于组建中央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3号) 人教司 按相关条款办理。
二、无法定途径办理或相对人不愿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诉求 通关求助、业务咨询、意见建议、举报投诉 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规则》 办公厅 属于海关总署职责范围的,予以登记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海关单位职责范围的,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海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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