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7-00008 【发文字号】 署令234号
【发文机关】 政策法规司 【成文日期】 2017-12-07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于广洲       
  2017年12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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