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6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6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1231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