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01〕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2001-07-10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关于对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暂定税率的公告)

公告〔2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 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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