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公告〔2019〕29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 【生效日期】 | 2019-02-02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