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第30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申办程序,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2005年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南京关区不予受理以及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海关手续的减免税申请,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南京关区各海关在受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及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时,对不符合海关总署2005年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或因政策规定不明确和设备归类、技术指标认定等原因需要与项目审批部门沟通或请示海关总署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海关手续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制发《海关审核减免税申请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审核减免税申请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