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2-16
【生效日期】2006-2-1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19287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撤销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征收反倾销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已征收的反倾销税,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税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