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署贸函〔2020〕117号印发),我署定于2021年3月22日至6月30日开展2020年度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现将需各省(区、市)报送的评估指标数据、材料及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组织综合保税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各综合保税区(纳入2020年度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的区域名单详见附件1)数据和材料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相关数据和材料须由省级综合保税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互联网邮箱报送我署(自贸司)。邮箱地址:zms@customs.gov.cn。需报送的指标数据和材料(详见附件2,已剔除我署可主动采集的指标数据)以各综合保税区(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单位报送。
三、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口径为2020年全年。
四、附件2要求随附文件材料的,应随附目录。各指标随附的文件材料格式须为pdf格式,并以指标名称名命。同一指标如有多项材料的,文件名按顺序编号。如“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工作情况”指标中的“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情况”文件材料,命名为:
1.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工作情况(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文件材料1.pdf;
2.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工作情况(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文件材料2.pdf。
五、数据和材料报送工作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17时。 请各省(区、市)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有关指标数据和材料,所报送的数据和材料应与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和材料保持一致。未按要求报送的,按规定扣减分数。我署将以各省(区、市)报送的数据和材料为基础开展评估工作,并适时公布评估结果。
此函。
附件:1.纳入2020年度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的区域名单.xls
2._省(区、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20年度数据报送表.doc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