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汽车出口政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将出口机场专用车的许可证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我国对汽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考虑到汽车出口管理主要针对道路用车,机场专用车等场地用车不是汽车出口秩序规范的主要对象。根据商务部的有关管理意见,暂不将机场专用车(分类清单详见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直属海关在办理附件所述民用机场专用车辆产品出口报关手续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