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7-00002
【发文字号】 署办发〔2017〕6号
【发文机关】 口岸监管司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9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暂不将机场专用车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暂不将机场专用车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汽车出口政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将出口机场专用车的许可证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我国对汽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考虑到汽车出口管理主要针对道路用车,机场专用车等场地用车不是汽车出口秩序规范的主要对象。根据商务部的有关管理意见,暂不将机场专用车(分类清单详见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直属海关在办理附件所述民用机场专用车辆产品出口报关手续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车辆产品分类清单及有关标准.rar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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