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牡丹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7-00011 【发文字号】 署加函〔2017〕507号
【发文机关】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8-22
【标  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牡丹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和《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牡丹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中心批准建设面积0.3257平方公里,其中围网及卡口监管用房面积0.32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保税一路向西280米,南至保税二街,西至保税三路,北至G11公路向南110米;服务行政中心占地面积0.0047平方公里,位于保税物流中心围网以东70米。

  二、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由哈尔滨海关会同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通过哈尔滨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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