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6-8
【生效日期】2013-6-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为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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