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2025年度海关总署立法计划》(见附件)于2025年3月12日经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为海关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度海关总署立法计划.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