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2号公告(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72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9-24 【生效日期】 2008-10-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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