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1-24 【生效日期】 2008-1-24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12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