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3〕13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10-09
【生效日期】2023-10-0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136号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pdf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