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3-00005 【发文字号】 公告〔2013〕49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3-08-29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三、自2013830日起,申报进口税号2702100027022000项下的褐煤,其商品编号仍分别填报为27021000002702200000;申报进口税号88024010项下的飞机,商品编号一律填报为88024010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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