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及《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南京海关组织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评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办理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数据接入工作的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公布推广应用“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授权隶属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应用事宜的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启动“单一窗口”——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一次申报”试点工作的公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明确报关单随附合同等单证无纸化操作的公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在江苏常熟服装城试行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功能模块上线的公告);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江苏地区推广部署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工作相关事宜的公告);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18(南京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日常检查工作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23年12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23年第3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23年第3号.pdf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