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5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2-09-23 | 【生效日期】 | 2002-09-23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25号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
自
二、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凡
(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已完成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