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宁波港口岸扩大开放的批复》(国函〔2012〕14号),现就海关机构设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港口岸梅山港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梅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请你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署人〔1992〕1685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署办财〔2000〕93号)商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三、梅山海关所需监管场所、查验场地及其软硬件设施,请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有关要求商当地人民政府办理。
四、梅山海关由你关负责筹建,筹备期间对外不开办业务,具体开关日期需经总署验收后确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