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为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可以向进口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的选查部门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单证: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报前看货/取样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可自行下载并用A4纸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提运单(副本及复印件);
(三)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箱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取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通知单或书面批准证明原件;
(六)与提运单收货人一致的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请单证,除提运单副本、商业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经海关验核退回原件外,其他由海关留存。
二、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实施看货或取样时应配合海关监管,负责移动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海关现场监管中发现走私违规情事的,有权中止看货或禁止取样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看货或取样后,应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看货或取样记录并签全名,记录应包括开查货物的集装箱号、箱包号,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提取货样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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