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1〕5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1-09-20 | 【生效日期】 | 2011-09-20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
柬埔寨王国政府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二议定书的国内相关程序,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9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既可持凭柬埔寨王国签证机构(以下简称“柬签证机构”)在2011年8月1日前(不含8月1日)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持凭柬签证机构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柬签证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申报的,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三条有关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