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公告〔2021〕102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1-12-08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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