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4〕21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 【生效日期】 | 2024-02-07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哈萨克斯坦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原农业部与原质检总局2005年联合公告第531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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