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09〕90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7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