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2-8-28 【生效日期】 2012-8-3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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