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3-5-28 【生效日期】 2013-7-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2).xls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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