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2003-03-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