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2018〕144号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哈尔滨—呼和浩特—香港(往返)地区航线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运业务的函》(山航股〔2018〕33号)收悉。经哈尔滨、呼和浩特海关实地考察,同意你公司在哈尔滨—呼和浩特—香港往返地区航线中的哈尔滨—呼和浩特段开展国内客运业务。请你公司与哈尔滨、呼和浩特海关签订联系配合办法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运营业务。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监管司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