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6
【生效日期】2010-5-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总署公告〔2010〕30号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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